刘纪鹏认为,有无盈利是创业板门槛最重要的问题,一个企业的本质就是要实现盈利,创业板要求公司的盈利性是必须的,这也是成长板和创业板地差别,在中国的创业板上市就要有盈利,只有盈利才能去创业板上市。
“创业板不能搞T+0,不能不设涨跌幅,这非常重要。”刘纪鹏还提出。借壳问题要用制度规定死,不能留有空间。坚决退市,不许卖壳。制度上需要明确。
此外,刘纪鹏还指出,在创业板中,保荐人的责任要加大。三年的期限还是合适的。对于每个保荐人能同时保荐几家企业,但是要有所限制。对于发起人,要严格,资本的锁定,是否可以再严一些。对主发起人的锁定无论如何不能低于三年。此外,在上市规模上如何安排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,第一批不应该低于50家。以后是一个月统一的一批,还是一家两家走,这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。
林义相:处罚要重个人而非公司
天相投资顾问董事长林义相表示,保荐人在创业板企业上市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,因此,保荐人一定要勤勉尽职,对于违反者一定要处罚,处罚要重个人而不是公司,而且应该重罚。
林义相认为,对于保荐人的要求,创业板和主板不太一样,因为创业板的风险相对较高,因此,对保荐人的勤勉尽职方面的要求一定要严格。因为对公司的经营状况、发展状况等方面的数据不能要求太高,因为公司的发展不好预测,两三年后这公司会怎样很难说,虽然不能要求保荐人对企业的发展做出保证,但保荐人一定要勤勉尽职,守诚信的,这是非常重要的。而对于违反者一定要处罚,处罚要重个人而不是公司,而且应该重罚。公司也要处罚和监督个人。
他表示,在创业板的规则里要设立不允许借壳。因为,主板借壳是因为上市难,相对来说,创业板上市是比较容易的。但即使这样,也一定会有企业出来借壳,不是因为上市难,而是因为在二级市场上容易操作,这种状况一定要杜绝。
林义相认为,创业板要做大,审批的速度要快,流程应该简单,但是一开始可能会碰到一个问题,就是推出以后可能会暴涨和暴跌,证监会也好,上市公司也好,要有这样一个思想准备,让其市场化,让投资者能够感觉到它真正的风险。
他还指出,股权投资对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,而且企业运作本身的性质决定了需要股权融资这样一个平台,这对企业的发展是很重要的,尤其是对风险投资来说更是非常重要的事情。创业板的推出能够使风险投资有效退出,为其提供一个投资的好机会,但是,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问题也是需要特别关注的,退出的时间多久合适?这个门槛要设多高?这些问题都值得考虑。
他还建议发起人采取申明制,即上市公司在上市时必须申明哪些人是属于这个圈子的,而不仅仅看其持有股权的多少,这些人共同申明,在一定的锁定期内其持有的股份才能卖,这对公司的作用是很大的。发起人的锁定期一定要比别人长,但可以尝试允许发起人在锁定期后有比例的退出。
左晓蕾:打造企业退市试验田
“可以把创业板作为一个很好的试验田,特别是在退市机制上。”银河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左晓蕾表示。她指出,主板没有很好地发挥资源配置的功能,重要的原因在于没有引进优胜劣汰的机制,退市的约束力是非常大的,对上市公司的约束有很大的作用。
左晓蕾认为,受到很多历史问题的牵制,主板,中小板如再推出优胜劣汰的机制、将面临很大的阻力。而创业板作为一个全新的板块,有着得天独厚的条件,可以首先从这开始试验。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盈利模式,跟传统行业相比有着很大的不同。资本市场的连带责任也应由此开始。强调退市制度,对于主板市场,乃至整体资本市场的完善,有着重要意义。例如,纳斯达克,它退市的约束力非常大,对上市公司起到了很好的约束作用,这是我国资本市场所要借鉴的。
从具体的监管角度来看,左晓蕾提出三点:首先,要加大监管力度,严格监管。一是在上市门槛的财务指标上,不能流于资金表面。很重要的是考察投资的资金是不是实实在在的,而不是PE临时进行的财务投资,为了满足上市条件而做出的行为。前期并没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提升。这种情况下,不利于上市公司未来的持续发展。对注资的资金,注资股东的背景和参与上市公司成长过程进行严格规定,有效抑制圈钱行为的出现。
其次,对保荐人应该有更严格的要求。保荐人因为跟公司有着直接的利益相关关系,很容易夸大优势,淡化不利面,导致投资者忽视了背后的风险。所以,对保荐人,应有更加长久的负责要求,可以以三年为期。同时,应加大对保荐人问责、惩罚的力度,要能切实起到警醒作用。
最后,要加强对于投资者权力行使的引导。目前,投资者对于自己有什么权利,如何使用这些权利的认识不够,甚至是错误的。因此,可以考虑采用集团诉讼机制,以此来吸引投资人参与监督。投资人的监督,可以对这些规模小,变化快的上市公司的动向起到更加明确有力的监督,弥补现有监督机制中的不足。
徐刚:可设立做市商制度